【新刊】陈柏峰|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和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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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开放时代论坛于2022年11月5日至6日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标识性概念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基于中国理论与跨国比较,提炼逻辑自洽的中国哲学、史学、文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的标识性概念,用原创性的概念阐释中国的生动实践,并基于更大范围的比较研究赋予中国标识性概念以一般意义,成为新时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议题。 本组笔谈由发言人根据现场发言整理扩充而成。篇幅所限,部分发言者的发言内容未能收入。另有部分发言者提交了论文,本刊将陆续刊出。 |
第二十届开放时代论坛的主题是“标识性概念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而我这几年都在思考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标识性概念为我的思考主题增加了十分必要的视角,所以我以当代中国法治为例来展开主题发言,讨论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和理论体系。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治是社会生活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必然是常态,法治的概念体系必然不断发展变化。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体系,从总体而言,虽然受到传统中华法系的深刻影响,但主要还是来自西方法学并经过不断消化吸收,目前仍然处于消化吸收进程之中。其中,有些概念经过消化吸收已经实现了本土化,有些概念与中国社会和中国法治还有所隔膜。当代中国法治概念体系的建构,应当意识到其中的隔膜,并有努力消除隔膜的明确意识,从理论上、学术上回应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目前,法学领域的绝大多数概念、范畴和话语都来自西方法学,而缺乏体现中国法治实践运行机理的概念、范畴和话语。以这些概念、范畴和话语为基础的法治理论,对中国法治实践往往持批判态度。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背后都有其特定的经验性基础和意象,这种经验和意象是基于西方社会经验和社会结构而形成的。一旦放到中国社会的经验场景中,就会发生冲突。同时,一些学者形成了“言必称西方”,“唯西方是从”的思维模式,他们潜意识里认为西方法学理论和制度体系优于中国,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认知不够,更缺乏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提炼概念和范畴的意识。而要将西方概念、范畴和理论与中国的社会场景和经验现实相融合,在中国法治实践基础上进行学术概念重建,必然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
在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动力,一是法治改革和建设过程的顶层设计和规划,二是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对法治现实进行描述和解释的需求。当然,概念本身可以是对西方或中国古代概念的借用、套用、变用等。
在第一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党中央强化顶层设计,推进重大改革,勇于谋篇布局,勤于立柱架梁,法治建设实现突破性进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就,为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体系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提出了要求,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体系必然有所发展,也必须有所发展。伴随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在实践中的落实和推进,很多顶层设计中的词汇在实践中已经得到非常广泛的运用。
在第二个方面,实践中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学术化还不足。总体而言,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体系的学术化建构还比较滞后,相比于其他学科似乎更为薄弱。政治学界很多年前就有多种版本的“当代中国政治”教材或普及读物,甚至有这样的本科课程;而法学界至今都还缺乏“当代中国法治”教材或读物,相关课程据我所知仅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通识选修课开设。
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中,缺乏描述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和范畴。法学知识体系的概念处于比较固化的状态,与当代中国法治的实际运行存在很大的距离,法治实践很难反映到法学概念体系中。即使是既有的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同样难以反映到法学知识体系中,更难体现为概念和范畴。十几年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在这方面的进展缓慢。
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律为研究对象,其学科和学术体系并不覆盖中国法治的基本内容,也很难适当地容纳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和范畴。法理学主要从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作用和价值,法与社会等范畴,高度体系化地阐述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仅以很少的篇幅论及当代中国法治,不太涉及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体系。在法理学中,“法的运行”和“法与社会”这两个部分,与当代中国法治的联系相对密切,然而,无论是其概念和范畴,还是教学体系,都并非着力于中国法治实然状态的呈现和阐述。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发展突飞猛进,一日千里,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多年来却无大的更新,更无质的更新。
与此同时,包括宪法学在内的各个部门法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往往限于探究特定领域的法治原理与实践,并形成了相应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各个部门法学中只能体察当代中国法治的某些侧面,很难避免局部性、静态化、片段化,难以形成直接针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和范畴。而且,大多数部门法学主要以法教义学思维展开,缺乏对多学科知识与方法的综合运用,难以深刻全面把握当代中国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微观实践。部门法学的概念建构,都是围绕既有的学科思维展开,很难反映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当代中国法治面临的诸多问题并不完全为部门法学所涵盖,而是需要综合部门法学与法理学,传统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才能获得准确的认知,在综合思维下才有可能形成契合法治经验的概念和范畴体系。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很多法治概念和范畴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蕴含很多新观点、新论断、新战略、新要求,它们都会运用到新概念;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也会有很多新体制、新机制、新举措、新做法,它们也需要用新概念去描述和解释。这些新概念和范畴,不少是需要且可以学术化、学科化的。我去年秋天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系统讲了一遍,体会非常深刻,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解和把握大大加深。同时,我也感觉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这门课处于政治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与既有的成熟专业课程体系有所不同。这门课并不是从核心概念出发去讲学术和学科体系的,课程主要内容是讲述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要怎么做,达到什么目标。从学术学科的角度,其中的许多核心概念和范畴需要进一步提炼和解析,这就是“当代中国法治”课程和教材的任务。尤其是,要让没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学生理解法治工作,通过政治话语的宣讲很难达到目标,这需要借助科学专业的概念和范畴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统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描绘并实施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早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2020年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先后实施,“一规划两纲要”确立了“十四五”期间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法治中国建设的“四梁八柱”得以构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政法领域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一是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推进;二是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三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四是法治社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建设提出了深刻要求。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实施中的实践图景,未来的工作部署展望等,其中都蕴含有关当代中国法治的丰富概念和范畴。因此,需要在实践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学术回应和理论建构。
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基础上,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有很多,构成了一个基于本土实践的概念体系,这是一个概念群,而不是一个孤单的概念或者“概念孤岛”。它们在实践中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标准或工作要求,可以作为学术概念加以建构。在当代中国法治的概念群中,“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具有统领性的标识性概念,其具体内涵包括: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法治中国的统领性概念之下,存在一些构成领域:中国法治道路,执政党与法治,法治体系,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学教育等。它们都是次一级具有领域统领性的标识性概念,它们又各自统领更多的下一级标识性概念。
上述每一个标识性概念的背后,都是一个系统,值得深入挖掘。比如,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也是一个标识性概念,其背后有非常丰富的制度意涵,包含多层次多维度的体制机制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方面有很多创新和制度建设。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中央机构职能对应,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全面设立,确保党中央的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到位。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的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2019年1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度化。这些实践和制度十分丰富,值得从学术上进行深度解析,并反映到学科体系中。
总之,当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建构,要面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和工作实践,解释概念的背后,法治建设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同时要用学术语言去表达,用学术方式去展开分析,把标识性概念的建构置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之中。如此,对标识性概念的建构,其实就是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下面以“司法责任制”这个标识性概念为例,来展开说明标识性概念建构的理论意义。
司法责任制,就是赋予办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的主导权、决定权,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即所谓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司法权运行的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关键制度,因此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构成当代中国法治“公正司法”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司法责任制”背后涉及一系列的实践环节,包括司法人员职权配置、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责任、法官履职保障等,每个环节同样涉及丰富的概念和内涵。
职权配置,就是审判权由谁行使,就是“让审理者裁判”。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人民法院内部由具体的审判组织来行使职权。司法责任制要求审理者裁判,审理者就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运行机制,就是实行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保证独任法官、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以往存在的案件层层审批、请示的审判权运行行政化的做法,防止院庭长以行政化方式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进行干预,通过权力明晰化、组织化、公开化的方式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为此,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也发生转变,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到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主要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同步去行政化,由“审签制”改为“签署制”,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审判责任,就是既然把审判权给了审理者,就要由裁判者承担责任,从而体现权责相一致。裁判者与审理者相同,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与此同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配套健全法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建立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案件机制,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护,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和职业尊荣感等。
从“司法责任制”可以看出,一个标识性概念的背后有着非常丰富的意涵,构成内容丰富的系统,其中又可以生出更多的次级概念,由此构成了一个领域的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指称的是特定领域的法治实践,建构的是特定领域的法治理论体系。不同层次和领域的概念和范畴叠加组合,实际上就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的理论体系。因此,从具体法治领域的经验现象中提炼、检验标识性概念,并用学术语言进行建构性表述,解释背后的“是什么”和“为什么”,就是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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